潮南区人民法院 潮南区总工会 潮南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 诉裁调对接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潮南人才网   来源:潮南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25-01-15 17:23:22

为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我区法院劳动争议纠纷诉裁调对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沟通联系制度》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总工会和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总工会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汕工总〔2018〕37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模式

区人民法院、区总工会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区总工会经济技术保障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室挂牌设立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室,区法院、区总工会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委托工作室无偿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咨询等服务。

工作室成员由区法院、区总工会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方”)共同指派的特约律师,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及日常联络人员组成。特约律师、基层工会法律顾问统一列入工作室调解员名录,三方委托调解时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公正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释法答疑,并针对当事人诉求,依法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努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特约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正在诉讼或者还有司法程序救济的案件。

(二)自愿平等。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实行自愿平等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服务。

(三)利民便民。特约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免费向当事人提供调解咨询等服务。

(四)严格保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的不属于司法公开范畴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三、工作内容

(一)委托调解。区法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前或在审理过程中,区总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含劳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或认为案件有调解、和解可能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委托工作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释法答疑。对到区法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到区总工会信访的劳动争议或者其他案件,可以委托工作室,由特约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解疑释惑等服务。

(三)分析调研。三方对一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生效劳动争议案件、申诉信件或群体性案件,可以委托工作室做分析调研,充分发挥特约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的集体智慧,提供不同角度的解决方案,更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工作流程

(一)委托调解的工作流程。

1、三方在接到劳动争议案件后,区法院立案庭或承办案件合议庭、仲裁庭、工会认为属于委托调解范围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三方可向当事人出具《委托调解告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确认选择委托调解的,三方可向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案件相关材料,并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委托调解告知书》。

4、《委托调解函》应当注明调解期限。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15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委托调解的期限自工作室签收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5、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室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委托调解复函》及案件相关材料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和管辖原则一并移送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6、调解期限届满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存在应当终结调解程序的其他情形,工作室应当在调解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终结调解程序情形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调解复函》及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回原委托单位。

(二)释法劝导的工作流程。

1、三方对当事人各自受理的申诉或反映的劳动争议案件予以登记、甄别。

2、经甄别认为确适宜由工作室进行释法答疑、劝解疏导的则委托工作室予以办理。

3、工作室接受委托后,及时约谈当事人,了解其诉求,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劝导、指引依法申诉等工作。

(三)分析调研的工作流程。

1、三方可各自或共同筛选部分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及申诉信件予以登记造册。

2、将上述筛选的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工作室,由工作室签收并登记,建立台账档案。

3、工作室的特约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根据案件材料和当事人诉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化解方案或者调研报告。必要时可以约见当事人,调阅卷宗材料。

4、在分析调研工作结束后,工作室应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工作记录、法律意见、化解方案及调研报告等一并移交给三方。

五、工作要求

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室聘任的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及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守有关司法礼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调解;

(二)强迫接受服务;

(三)徇私舞弊;

(四)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五)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六)泄露法院审判秘密、内部文件、处理意见、数据、影像资料;

(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存在上述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六、工作机制

(一)基础保障。三方分别为工作室提供调解专用场所、业务培训等基础保障。区总工会负责选派特约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经三方共同确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等。

(二)人员对接。三方分别确定专门联络人,负责接收、移送委托调解及分析调研案件的相关材料,协助特约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调阅卷宗、复印案件材料、调查取证等。工作室负责建立台账、信息反馈、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

(三)沟通协调。区法院立案庭、区总工会经济技术保障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三方各自出具委托调解相关委托函件时,分别由三方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的部门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