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同意你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38人、销售和服务人员90人、销售业务人员1人、事业部人员7人、司机5人、保安22人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予以知会,并应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的通知》(汕人社〔2023〕58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内,于每年5月份将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报送我局备案。
四、本批复的有效期为3年,时间自2024年5月起至2027年5月止。
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