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扶助政策
1、汕头市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符合第1、第2条补贴条件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其实际社会保险缴费额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汕头市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我市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补贴给毕业生本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5、汕头市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80%即1240元/月),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由政府承担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注: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政府负担50%即775元;今后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再按新标准计算)。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
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见习期为3-12个月。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6、汕头市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就业见习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
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见习期为3-12个月。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7、汕头市见习留用补贴
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留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一次性按每人3000元给予见习留用补贴。
8、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一次性每人补贴5000元。
9、汕头市求职创业补贴
在汕头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就读,于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1.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2.属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一次性每人2000元。
10、汕头市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2017-2020年期间,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半年以上,按吸收人数给予补助。
每吸收一名补助3000元。同一单位吸收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11、汕头市公益性岗位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发或者政府政策扶持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给予补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12、汕头市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到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发或者政府政策扶持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13、汕头市失业困难职工临时生活补助
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困难职工。
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符合条件人员享受一次。
14、汕头市吸纳分流就业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5、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推荐劳动者到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或推荐困难职工成功就业的,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给予每人400元职业介绍补贴。
16、汕头市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本省户籍劳动力和外省来汕务工人员(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汕市财社〔2014〕12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学生(含非广东生源,下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其中,符合以上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校期间学生只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费定额补贴,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学生补贴项目和标准参照汕市财社〔2014〕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定额补贴标准暂定为200元/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学生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困难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助(本条政策补贴实施至2019年底)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补贴项目和标准参照汕市财社〔2014〕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有关个人申报补贴的规定执行。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的标准发放),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条政策补贴实施至2019年底)
获得我市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高级工以上(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